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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理“治安高危人员”的三个不安

发布时间:2011-04-15 06:48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4月11日《新快报》)。

警方加强社会治安管控,意在提升公众安全感;但这则新闻,却让我读出了不安。之所以不安,主要不在于“8万治安高危人员”这个庞大数字,而在于“清理治安高危人员”这一做法本身。

首先让我不安的,是“治安高危人员”这个提法。依照深圳警方的解释,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是指“当前居留于深圳、对深圳社会治安有现实或潜在威胁的人”。显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相比,“治安高危人员”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大相径庭:前者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现实违法行为”,后者则强调当事人的“现实或潜在威胁”。是否有“现实违法行为”好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即可;可认定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威胁”,怕就没那么简单了。“有前科”、“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有极端言行”……光凭这些,就臆断当事人存在“现实或潜在威胁”,就给他贴上“治安高危人员”的标签,怎么看都有“诛心”的嫌疑。

其次,认定“治安高危人员”的程序让我不安。认定违法犯罪,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还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可选。比如认定治安违法行为,法律就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取证程序,并规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定“治安高危人员”有没有这样的程序限制,我们不得而知;但100天清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的“高效率”,难免让人对此感到担忧。

最让我不安的,是将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的处理方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清出深圳”算是这四种方式的哪一种?如果都不算,那深圳警方将“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的依据何在?更让人不解的是,假如“治安高危人员”的认定没错,那他是否只要被“清出深圳”,就没有了“现实或潜在威胁”?如果不是,那深圳警方的做法是否太过不负责任?如果全国各地都学习深圳这种做法,那这些“治安高危人员”是否只能被从中国大地上“消灭”?

为保障某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举行,出台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控,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出台此类管控措施,必须以“严格依法”为前提。如果措施本身缺乏法律依据,那不管出于多么良好的初衷,其合法性与正当性都大可质疑,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难以让公众满意。(李国民)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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