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新快报》4月11日)
每到大型活动来临时,我们的城市总能显示出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深圳警方以“战果”的名义公布了这条引起巨大争议的消息,言语中充满了成就感。可问题是,那8万余名被清出深圳的“治安高危人员”是警方俘获的战利品吗?你很难想象,在开改革开放先风的深圳,有血有肉有尊严的人竟然被视为垃圾一样“清出”这座城市。
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对此,警方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分类。不可否认,诸如“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等人群,相比其它群体而言,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危害要更大一些。但这并不能成为警方将他们“清出”城市的理由。众所周知,对公权而言,法无规定则禁止。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仅仅是一项为了配合大型活动而开展的临时性行动,便将公民“清出”城市,是一种赤祼裸的公权力违规行为。
社会管理当然必要,在特殊时期加强安保措施也无可厚非,但不能任性而为,更不能没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和尊重。如果公权力人为地把公民分为三六九等,强行将一部分人的权利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甚至只是为了一部分人创造更好的环境而无情地伤害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严和居住的权利,那么这样的社会管理就是在制造歧视和对立,是强权者对弱势者的欺凌。
亟待厘清的一个问题还在于,警方究竟有没有“治安高危人员”的定义权?既然是“高危”,也就意味着他们对社会的危害只是潜在的,而未事实发生。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都不得确定有罪,按照这条法理原则,警方动辄给公民扣上一顶“治安高危人员”的帽子,很明显是一种有罪推定。而从技术层面分析,高危不高危显然也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譬如在警方的解释中,“正当职业”究竟指的是什么,“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依据是什么,都存在着太大的弹性空间。这意味着,迫于上级压力和政绩需求,权力之手随时可能伸向不该伸的地方伤及无辜,走向社会管理的反面。
每个城市都会有精神病人、失足妇女和失业者等弱势群体,他们本该是被救助的对象。就算是违法犯罪,也该由法律来制裁,而不是被“清出”城市。道理很简单,他们总该有生存和栖居的权利,如果每个城市都像深圳一样不接纳他们,他们才会变得真正的“高危人员”。“清出”行动说明深圳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误区,也暴露了这座城市人文品质的低劣——深圳,是一座充满傲慢与偏见的城市。[吴龙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