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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伪民意”叫“无知无畏”

发布时间:2011-04-14 06:4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李玫瑾因点评药家鑫案,被网友称为著名犯罪漂白家。李玫瑾表示对网上骂声感到很意外,称遭到多数网友误解。她称网友是希望她表示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她表示自己是专家,不可能做民意审判,绝不能说这话。(4月11日《山东商报》)

 李玫瑾教授火了。因为其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为药家鑫说了几句话,于是获得了“著名犯罪漂白家”的戏称,网络上骂声一片,言外之意是她没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于是,不骂李教授,似乎民愤也难平。那么,不妨看看李教授说了什么:她说药家鑫杀人动因与其长期练琴等心理背景有关;她还说所有技能、艺术、知识都要使孩子具有人性的时候,才有价值;更关键的是,她说没有审查案件、不是刑法专家,更不可能参与民意审判。就冲她最后坚持的这一点,我可以理解并接受她在专业领域的私人意见。

 在李玫瑾教授与“民意”互动的过程中,有几点是耐人寻味的:一是“民意”并不在意李教授说了什么,只是以自己预设的立场来揣度其专业能力——你合我心意,就是神,不合我心意,就是魔;二是对李教授的评判,完全不以知识和逻辑为依据,纯粹是价值先行,甚至自由蔓延至人格攻击、人身侮辱;三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不少“专家”,以领头羊的姿态,引领暴躁的部分“民意”,疯狂围剿殊异于己的观点,丝毫不谈程序正义。

 这样的场景,我们时常在经历。比如在许霆案的时候,最初支持对许霆判决有罪的意见,几无例外地遭受到“民意”的恶毒攻击;而在当事人的自辩引发公众反感之后,“民意”又纷纷倒戈——转合之间,是非判断莫衷一是。再比如对辩护律师,每有触犯众怒的公共事件发生,当其按照法定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时候,“民意”恨不能将之千刀万剐,毫不理会其对公权强制力的制衡意义。

 凡事都符合辩证法,“民意”这东西也不例外。有真民意,自然也就有“伪民意”。有时候,“伪民意”会以“无知无畏”的嚣张姿势,穿越真理与真相构筑起的公信,消解一切权威、以最原始的常识或常理度量一切是非。在这种所谓“民意”的“羊群效应”里,你只能扯嗓子喊一声“万岁”,不然,就是“悖逆民意”、就是和公共利益过不去。

 这样的“民意”,没有谦虚的品质,也没有辩理的习惯,更没有对话的理性,有的只是呼啸而行,有的只是呼风唤雨。对药家鑫事件,专家要迎合此般“民意”,就该举证当事人从小就有挥刀杀人的“异禀”,甚至每个琴键在其手下都该是一把把暴虐的刀子……诸如此类,大快“人心”。但问题是,“坏人”就是一坏到底?我们要不要给“坏人”申辩的机会?自由审判的“民意”一旦得逞成惯性,在原生态的民意面前,我们要不要人人自危?难道“民意”就是比谁的声音大、谁的喇叭响?冲动的“民意”应该自豪过严谨的科学?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是这样给正义下定义的:“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传统社会的民意与现代法治理念中的法理终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纠结于具体情境,而后者则是高度抽象,无差别适用。如果法律动不动就要弯下腰来适应更多的具体情景,如果你侬我侬的“情理”与身强力壮的“民意”可以左右着正义的天平,还有什么是值得信仰的、稳定的价值体系?

 在我们敬畏的民意里,更要警惕一种叫做“无知无畏”的“伪民意”——只因这样的“民意”,就譬如一个看似鲜艳的毒苹果,虽然属于“水果”,却终究不能“解渴”。

(作者:邓海建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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