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4月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举行新闻发布,该《条例》依法赋予企业工会为职工工资分配、调整、支付“撑腰”维权。这将改变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的“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局面,条例规定,企业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最高被处2万元罚款。
工资协商制已不是新鲜话题,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0月10日通过并发布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得到了法律依据。按说,全国各地劳动者的权益、待遇就能得到较好保障,可每到年终,工资拖欠问题还非常突出。既然允许“协商”了,为何薪酬问题还大规模出现?
工资协商,绝非一出台《条例》就能立竿见影,只要协商制不出台严厉的处罚措施,不对阳奉阴违的“虚伪协商”、“协商秀”进行严厉打击、大胆揭穿,管理者和老板就更愿、更敢对协商制度无声打压、装模作样、搞形式主义,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工资协商制度就会成为“维权花瓶”,好看,却不中用。基层员工也就不敢、不愿当“协商出头鸟”,而愿意逆来顺受。这样的工资协商制度还能成为基层员工的“权益靠山”吗?
一味强调协商而没有处罚,就是一种“伪协商”、“虚协商”,协商力就有限,得不到淋漓尽致的张扬。工资协商制的“协商”一定要建立在稳定有序的处罚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上,一定要动用处罚手段来做后盾。因为只有增加、强化了处罚力,基层员工的“协商”才能变得有底气、有力量、有气魄、有胆识,老板和管理者“协商”的意识才能得到强化和提升。工资协商制才能得到真正落实。
云南省为协商制打上“处罚补丁”,很有针对性和现实约束力,比如“如果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而企业方不谈判,建议政府有关管理方把该企业老总和管理层薪金降下来,同时取消老总或者管理层其他人员的评优树模资格,比如评选劳模,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领导不应考虑。”
1999年第87届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体面劳动”概念,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障和足够的工作岗位。基层员工不仅要有合理的工资收入、优良的劳动环境,还包括平等的话语权、参与权以及主人翁意识。对不愿协商者加大处罚力度,工会强势了,说话底气足了,维权效果好了,工人的维权积极性就能提高,工作尊严和体面劳动也就成了家常便饭,就能创造出更和谐的用工生态。(雷泓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