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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的车辆保险不公平

发布时间:2011-04-04 06:12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亿多元的保费。2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3月28日《北京晨报》)

凭常识我们一定会认为,缴纳的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多少金额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并不遵循常识,而是保多赔少。比如,所保车辆购车价为20万元,保险公司就让你按20万元缴纳保费,可如果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按车辆实际价值,即扣除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理赔。这分明不合理,但是,你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支持你,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既然《保险法》如此规定,我们就应该按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可是被调查的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都是执行的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发生事故后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在高保无效的语境下,“高保低赔”却成了保险公司的潜规则。换言之,绝大多数车主都没有按车的实际价值投保,而是按保险公司“保”不到位的价值进行投保,你只要为车辆投保,就落入了保险公司设下的陷阱——相当于白送给保险公司一部分没有保险金额的保费。假如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元,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保险公司就可不劳而获数以千亿元的利润,这俨然就是公开的抢钱。

《保险法》既然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还按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分明就是在乱收费,这笔钱理应全部退还给车主。更可怕的是,超价值收取保费并不是个别保险公司的行为,而是经由保监会全国统一了的。这样一来,就等于给乱收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然而,“高保低赔”是不合理的,这样乱收保费自然就降低了《保险法》的保险系数。当《保险法》成了保险公司违法捞钱的工具时,《保险法》还如何取信于民?希望有关部门及时纠正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剔除行业“潜规则”,还广大车主一个公平。(张魁兴)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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