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调控目标,直接弱化为限定涨价幅度,“降”字始终不见踪影,这不禁让人大失所望。但是,不见“降”字,只是问题的表象。新《国八条》的目标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并未直接提出促使房价下降。如果玩文字游戏,这里面也许有空可钻。
尽管如此,我们不要忘记,新《国八条》将房价调控严格锁定在三个因素上:其一是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其二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其三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三个因素,前两者多半得到考虑。例如,房价调控目标与GDP挂钩,既是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目标,而且不少城市都罗列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通过数字的比对,房价涨幅又似乎严格控制在收入增长幅度以内。可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作为最重要的一项,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而调控房价,除开因地制宜的考虑外,也是考虑到对调控总体目标、地方利益的一种折中处理,这也无可厚非。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而调控,是一种动态的考虑,因为房价和市场都不是死的——但是,这种考虑又必须以居民支付能力为支撑,因为你不能离开一个收入的基数去考虑,不能单纯与收入增幅挂钩。更何况,这些城市所公布的收入水平涨幅,只是当地政府的远景规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还需要存疑。
“居民支付能力”被忽略,体现了房价调控的央、地博弈。GDP增幅以及人均收入增幅,都可以预估,因此我相信地方政府有意愿公布这两项。居民支付能力,则需要根据眼下情况具体测算,并提供一个衡量标准来,而且一旦交了底,房价增幅将会面临最严格的考量,因此,地方政府也许无意愿公布这一项。既然地方政府对新《国八条》进行了选择性接受,那么我们所能期待的,只能是中央的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强,以避免调控目标被地方政府简化,甚至曲解。
另外,房价调控的落脚点,根本就不在简单的价格目标上。价格只是一系列作用的结果,体现于新《国八条》中,这些作用包括增大保障房供应、差别化信贷、严格的供地制度等等。因此,国家调控也没办法提出明确的降价要求,而直接的降价要求则对应于指标化的手段。就此来说,地方政府目前最需要的是提供新《国八条》的实施细则,罗列细化的目标。简单以价格作为目标,不仅方便了文字游戏,也让调控目标本身得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