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8条”规定,各地要在一季度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如今,期限将至,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除了山西省的22个之外,其余还不到10个,且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这一调控目标引发争议——10%的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3月25日《新京报》)
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在我看来,是“国8条”中的“核武器”,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鞭策地方政府落实宏观政策抑制房价;二是为下一步问责提供了依据;三是公布调控目标让公众参与监督;四是引导市场回归理性。可以说,公布房价调控目标是让中国楼市回归理性的前提。但从已有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公布的房价调控目标让人失望。“国8条”要求公布的房价调控目标,指的应该是“限价标准”,但在很多地方却变成了“涨价标准”,给了市场强烈的涨价暗示,偏离了调控初衷。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抢先公布,一拖再拖,影响了楼市调控的效率。
在我看来,“限价标准”变“涨价标准”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避免被问责,想继续依赖土地财政,有意把房价调控目标定高。实际上,也与“国8条”过于宽松的规定有关。如果“国8条”规定,房价调控目标的参照标准是当地的房价收入比或当地CPI,相信某些地方政府就没有机会把“限价标准”变“涨价标准”了。
如果“国8条”还规定,确定各地房价调控目标的程序是,各地拟定调控目标,征求当地公众意见,经上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有效;直辖市和高房价城市拟定调控目标,征求当地公众意见,经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有效。我以为,如果按照这样的程序来确定各地房价调控目标,地方政府、公众、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把关,效果无疑更好。
也就是说,造成今日“限价标准”变“涨价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掌握了确定房价调控目标的决定权,完全由自己说了算。众所周知,不少地方政府高度依赖于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税费,楼市问责也与地方政府利益有关,地方政府独自制定房价调控目标必然是有利于自己的,这一点都不奇怪。
房价调控目标应该由谁说了算?毫无疑问,理应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说了算,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只能采取共商的办法,即地方政府、公众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来确定房价调控目标,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自己说了算。
房价要回归理性,离不开监督、问责这样的“鞭子”,唯有让房价调控目标合理,“鞭子”才能发挥出应有作用。(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