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决定修订现行的《养犬管理办法》,拟规定以后养犬必须首先征得四周邻居的认可,同时需要到居委会开出证明,然后才能在济南市公安局办理犬证手续。(3月21日《山东商报》)
养狗,是个人自由,是公民权利,这个观点是养狗爱狗人士,还有某些动物保护组织讲得最多的道理。那么,养狗必须首先征得四邻同意,是不是有碍公民自由和权利呢?有养狗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苛刻,跟帖的网友中很多也认为这个规定荒诞、霸道。
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应作概念上的厘清:你的自由与他人的权利是个什么关系?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是,自由这东西肯定要有前提,与他人无关的事情,你的自由度就大,甚至可以百分之百,比如你在家里养花,那纯属个人自由,因为养花丝毫影响不到他人任何利益,也就与他人无关;但养狗不然,即便你不领出去,关在家里养,也有关邻里利益,因为狗叫会传到邻居家中。养狗人士理直气壮地说,狗能不叫吗?它毕竟是狗,听不懂话。是的,狗不可能不叫,也确实听不懂话,正因如此,它才产生干扰,甚至可以叫危害;而你的养狗行为,决定着干扰与危害的必然产生,也就是对邻里和他人的必然干扰与危害,邻里或他人,必然要和你一同承受或分担养狗成本,那么你的自由便妨碍了他人的权利,比如不想听狗叫的权利。这种问题上不能以你的喜好与价值标准去衡量他人,比如你认为狗的叫声不是噪音,但你的想法不代表他人,更不能强加给他人。所以说,个人的自由与权利,需要满足不妨碍他人自由和权利这个前提。
小区里,楼道内,犬吠相闻,噪声因狗而四起,搅得全体住户不得安宁;主人外出、上班把狗关在家里,拴在阳台上,那“不懂事”也“听不懂话”的狗狗一吠便是几个小时;甚至主人彻夜不归时,狗会大吵通宵,全楼人都要陪着失眠,养狗人等还振振有词强调“公民养狗的自由与权利”,人的权利情何以堪?就更不要说对环境卫生的危害了,比如有些小区里成了狗的卫生间。
倒不是说城市居民就不可以养狗,所有的国家也都没有禁止养狗的法令,问题是,我们现在的文明程度,一些人的自觉品格到没到文明养狗、自觉不妨碍他人的程度?答案是明摆着的。那么,养狗需征得四邻同意,既有必要,也因不得已。当一部分人不能自觉尊重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或说一部分人的合理权利不可避免地面临侵害的时候,立法保护与平衡公民权利,即便不是最好的办法,也是“最不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