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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第一步

发布时间:2011-03-04 07:00  来源:长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期将印发义务教育分规划,通过采取统一城乡教师工资待遇、明确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等方式,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可以说,维护社会良性运转始于确保教育的公平。因此,缩小区域与区域间、城乡之间、群体间的教育水平差距一直是教育改革的首项要义。作为国民教育起点的义务教育理当是公平保障的核心。然而,目前突出的城市择校上不起学、农村教学质量难保证、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等问题集中体现了义务教育上的不公。

造成义务教育不公平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地区经济、教育基础、师资配备等,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对教育的投入不足。教育投入占GDP总量4%的目标提出10余年,却一直未能实现。在有限的投入下,要保证教育的高质量,只能在不同学校间作出取舍,资源不均衡地配备给不同学校。不同学校教学质量天然地形成了差距,于是有了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逐追捧。择校费、占坑班等形式,不过是投入不足、配置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表象,根本性问题不解决,这些现象难免会换着“马甲”出现。

义务教育的不公不仅仅在城乡教育差距上,地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间,城市子女与城市农民工子女间同样存在差距。如果优质学校属于民办性质,家庭根据自己的偿付能力选择把小孩送入这类学校,这种市场规则下的教育资源差是可以接受的。然而义务教育的大部分提供者是公立学校,在公共财政供养下的这些学校被分为不同的等级,获得相应的投入,本已不多的教育投入又更多地向其中的少数学校倾斜,进入到不同学校的学生因而接受到了有差别的义务教育。一些优质公立学校转型为民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更成为理所当然,但需要注意的是,许多转型后的“民办学校”在编制财政上并未脱离原有的模式,实质上仍然是公立学校,继续利用既有的资源优势扩大“不公”。

一般来说,公平可分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通过制定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来实现,实质公平则是制定的标准考虑到了不同个体情况的差异并将差异影响降至最低。公平社会的建立最终取决于实质公平的建立。反观义务教育,无论是公共支出中对教育部分的投入比例,还是教育支出中不同学校的不等投入,甚至不能达到形式上的公平。

教育是促进社会阶层的流动顺畅,阻止社会板结的最后一道防线。教育不仅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一个家庭的前途,教育更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一个国家的前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教育发展、人才培养放于战略性地位。作为国民教育要跨出的第一道栏,义务教育首先要公平。

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总体投入,实现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间的公平配置,从投入上确保义务教育的形式公平。统一城乡教师工资待遇、禁止收取择校费,只有在形式公平实现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令行禁止。(付小为)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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