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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障房,质量该由谁“保”

发布时间:2011-03-02 07:00  来源:钱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买了九堡经济适用房景翠公寓的小吴夫妇,六年等来一套“补丁房”,请了三回验房师,心情越验越“戳”——我读昨天钱报上这篇报道,也是越读越“戳”。最“戳”的是杭州市建委信访部门有关负责人说的话,几乎不讲政府责任,无视购房人的基本权利,明显袒护开发商。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保障房,建设用地是政府划拨的,购房资格也是由政府部门规定、审定的;所谓买房,即房屋产权的转移,也是在政府和购房人之间发生的,政府是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所谓开发商,其实是建筑商,是政府雇来造房子的,即施工方。政府、购房人、开发(建筑)商,这三者之间的责任伦理应该是这样的:政府对购房人负责,建筑商对政府负责。现在小吴夫妇买的经济房有质量问题,应该由政府责令建筑商整改,整改好了再由政府交给购房人。这个过程中,因不能入住给买房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所增加的租房等支出,应该由政府赔偿或补偿给买房人;如果这个损失是由开发(建筑)商造成的,应该由政府向开发(建筑)商索赔。让买房人直接面对开发(建筑)商,就是把政府该做的事推给买房人去承担。

本来,政府的公权力,就是用来维护公平、维护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而买房人没有公权力,要他去承担本应由公权力承担的责任,不但无法承担,连他本来的正常生活都被经济房质量问题绑架了,生活质量也降低到他所买的经济房的质量水平上了。

小吴夫妇所遭遇的,从表面看,是房屋质量问题,但实质上是责任伦理问题,是责任伦理混乱、责任链断裂的结果。所谓责任链断裂,主要是政府部门从这个责任链中消失了,政府部门是这个责任链中的关键一环,它一头连结购房人,一头连结开发(建筑)商,关键环节消失了,买房人跟开发(建筑)商就直接扛上了。

那么政府部门是在什么时候从这个责任链中抽身的呢?如果有严格的房屋验收和相应的处罚制度,这么多、这么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许就不会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变了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将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了备案制,也就是主管部门不再直接进行检测,而是把开发商提供的检测结果进行备案,这种制度安排,把政府该负的责任减轻到最低,风险与麻烦几乎由买房者来承担。

办公室同事议论这件事时,有同事说,小吴这样维权太累了,换了我,可能收房算了,吃亏就吃亏了。另一同事说,不收房,坚持维权,可能要熬几年苦日子,收了房,可能更没人理你了,那就要在压抑、屈辱中过一辈子。

杭州市建委信访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质量问题要影响安全居住,才可以拒绝收房,否则就该边收房,边整修。让这个负责人去住小吴那套问题那么多的房子,你愿意住吗?是不是自己不用住这种房子,就可以站着说话不腰疼了?讲点责任伦理,这种话就应该说不出口。(钱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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