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图 来源:红网)
河南周口7名乞讨儿童流落三亚,两地媒体联动帮孩子们回家。周口派出所长称警方调查显示,这些孩子非被拐卖,而是出去卖艺;孩子父母与相关人员签署《聘请演员合同书》,每个孩子每月有1000多元工资。(2月14日大河网)
北京一家新闻媒体发表“让乞讨儿童在中国大地上绝迹”的社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一些新闻评论者认为,“禁止儿童乞讨虽有善意但有悖法理”,还有一些评论者愤愤然,认为这是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上去。
坦率地说,这些批评都令人不得要领。禁止儿童沿街乞讨不等于禁止乞讨,自由流浪和沿街乞讨是成年人的权利,而不是儿童的权利。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沿街乞讨,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家庭困难而让儿童沿街乞讨,也不能因为家庭变故而任由儿童自生自灭。总之,儿童沿街乞讨,不仅侵害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而且侵害了儿童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不仅践踏了儿童的人格尊严,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并明确了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部分批评者认为,儿童乞讨是儿童固有的权利。殊不知,儿童心智尚未健全,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细心呵护。如果把儿童驱赶到社会上,让他们自食其力,那么,不仅会扭曲他们幼小的心灵,而且会使整个社会暗淡无光。
在某些地区,拐卖儿童沿街乞讨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如果对沿街乞讨的儿童坐视不管,那么,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利用被拐卖儿童从事乞讨活动。这不仅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反而会使儿童承担更大的风险。
部分学者之所以对禁止沿街乞讨忧心忡忡,是因为他们担心政府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整顿市容,从而使那些真正无家可归者失去生存的空间。其实,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如果失去了劳动能力,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可以向政府申请救助。如果政府不履行自己的援助之责,那么,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政府不作为的责任。
在讨论是否应该禁止儿童沿街乞讨的问题时,一些学者提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概念,他们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应该不受约束,允许儿童沿街乞讨,实际上是公民选择生活方式自由的具体表现。提出这种观点的学者根本不了解自由的概念。公民宪法上的权利要想真正得以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套用法律上的术语来说,就是具备了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禁止儿童沿街乞讨,是因为儿童的生长需要社会的呵护,他们不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如果把问题绝对化,认为每个人都有沿街乞讨的权利,因而推导出儿童也有沿街乞讨的权利,那么,就是在进行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
真正从关心爱护儿童基本权益的角度思考,应当赞成禁止儿童沿街乞讨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绝对不能进行情绪化的表态,更不能无视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把问题推向荒谬的境地。
禁止儿童沿街乞讨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学术界在分析这一问题的时候,应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不能从宪法的一般原则出发,发表一些不切实际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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