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列明,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然而,法规已实施40多天,记者到上述机构查询却屡屡碰壁,除了房管部门外,银行、工商、车管部门均予以拒绝。(2010年7月13日《羊城晚报》)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是2009年12月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该规定是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其法律形式及效力层次上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那么,为什么手持这部地方性法规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却无法进行夫妻财产互查呢?
从记者的体验看,“拒绝”单位给出了并不一致的理由:银行说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权力机关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账户信息;车管部门说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工商部门则称只能按公司名称查询。对这些理由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为何时难以落实。
也许我们不能排除银行、车管和工商等部门都有故意搪塞的因素,不过,从他们的依据和理由看,却分属不同的领域,分别反映出立法、执法和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就银行而言,拒绝夫妻互查存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因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除了法律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查询,法规及其以下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不算数的。很显然,地方性法规无权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擅自扩大查询主体的范围。
其实,认真推敲广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内容(第二十三条),条文中并未明确指出可以到“银行”查询夫妻另一方的财产,而仅指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用“等机构”这样的模糊词语恐怕立法者也考虑到了商业银行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当然,从立法技术上讲,使用这样的模糊语言是不恰当的,容易引起歧义。
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来衡量,车管部门的理由是难以反驳的。因为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并不必然高于部门规章,当两者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则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看来如果要想否定公安部相关保密规定的效力,仅凭公民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广州市人大出面协调解决相关冲突。
而工商部门的做法可能纯属技术壁垒,其中或许也夹杂了部分抵触情绪。因为仅凭常识推断,凡已经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的档案资料,应当可以方便地使用不同的“关键词”进行查询,岂能仅限于公司名称。
夫妻互查财产遭遇的难题,充分暴露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尴尬,毕竟地方性法规层次低,效力弱,无力冲破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已经形成的框架。看来,要想全面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需要整个法律体系中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的及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