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作出了上述表述。(《城市晚报》1月30日)
作为公务员本应该模范遵守税法,带头缴纳个税。可是,自2008年10月份以来,省市及部分中央驻穗机关单位调整和执行新的津贴补贴(含工作性津贴及生活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便不纳入计征所得税范围,而生活性津贴占津贴补贴的60%~70%,一算下来,主任科员以下几乎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处级干部也只缴100~200元,厅级干部300元多一点。
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罗峻峰通过媒体向社会反映个税“一国两制”的现象,公务员独享个税免税的政策,也成为关注焦点。正是因为税收制度的剪刀差,教师的税后收入与公务员的税后收入就出现了较大的差额,甚至出现了教授缴税高过公务员20倍的情况。
公务员津贴补贴不缴个税,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按照政协委员罗峻峰的说法,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两年左右,其间虽有不少教师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改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擅自免征公务员补贴津贴个税的做法,与现行税法严重相悖。
同时,它也破坏了全国个税制度生态。从现行个税政策来讲,国内各地征收制度基本是一个步调。换句话讲,不管是个税起征点,还是个税免税优惠,都是全国“一盘棋”。退一万步说,即使津贴补贴实行免税政策,针对的也应是工薪阶层,而不是公务员这一强势群体。倘若类似的个税征管,任其长期存在的话,有关税负不公的呼声会更加响亮,将给以后的个税征收制造更多的混乱和麻烦。
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个税作为调节分配的手段,其最为重要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差距,有效缩小贫富不均。现在的问题是,津贴补贴免税成为公务员群体独享的盛宴,而平头百姓则只能是老实巴交地被扣缴税款,这意味着,贫富差距将会越来越大,社会各群体间的马太效应也会越来越明显。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国民经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着重强调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这些表述,不仅反映出最高决策层对收入格局的高度重视,而且还传递出实现二次分配公平和效率的可贵信号。显然,让公务员们享受个税政策外的优惠,会影响二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笔者觉得,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网站发个声明还不够,应下发正式红头文件,今后要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