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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被判刑后照常上班是何道理?

发布时间:2011-01-30 11:20  来源:东方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受贿罪被判刑的湖南岳阳市林业局林科所前所长易星星,在判刑后,仍在林业局继续工作,领取工资。对此,岳阳市林业局回复称,根据易星星案发时的政策,可以保留公职。(1月28日《东南早报》)

岳阳林业局口中的“符合当时政策”似乎是有一定道理的。有几个时间点不妨重新梳理一下:易某案发于2007年5月31日,后于当年10月31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但问题在于该条例是2007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这之前适用的法律是1988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都知道,大多数法律都没有溯及力,因此若按照易某案发时间算,对他适用的政策确实该为旧条例,进而意味着,他即便被判刑,但照常上班的现实在法制上是可以被接受的。但这里面仍有两个疑点:其一,易某被法院判刑的时间为2007年10月,在新条例正式实施之后,而不该按照案发时间算,毕竟,案发时易某只是犯罪嫌疑身份,因此,对于易某适用的规定应是新条例。其二,就算依案发时间算,但为何案发时间偏偏赶在新条例正式实施的前一天,这究竟是巧合,还是人为地钻新旧法规交替时间上的空子?

当然,就算易某照常上在当时的政策上说得过去,在情理上依然让人难以接受。一个官员犯罪之后居然照常上班,工资照领,这本身就是一件咄咄怪事,这让难免让人质问:该贪官的犯罪成本究竟在哪里?更令让人如鲠在喉的是,易某犯的罪不是一般的因过失啥的造成的,而是涉及金额巨大的受贿罪,这种本已贪污纳税人钱财者,不但没有受到严厉制裁,反而继续让纳税人来供养,谁能够讲清这其中的道理呢?

因此,看到易某的“遭遇”,人们在感慨“这好事咋都让他赶上了”外,恐怕更要质疑职能部门大有包庇、放纵腐败现象之嫌。既然易某已是贪腐之官,他所在的单位为何不给他一点处罚呢?当地纪委好歹也该表示一下吧?很明显,职能部门如此善待易某,不仅影响了其自身的公信力,而且伤害了法院裁判的效力。笔者甚至认为,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领工资,这样做本身不啻为一种腐败现象——前不久,河南高院院长就怒斥一些人尸位素餐者“给党抹黑”“算什么东西”,受到舆论支持。如今我们看到,岳阳当地职能部门在易某之事上的任其高居庙堂不无为表现完全不能为群众所接受;如此尸位素餐,不是一种腐败是什么?

前不久,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纪委六次全会再次强调:“以反腐实效取信于民”。笔者希望一些地方好好领悟一下何谓“反腐实效”。一个犯受贿罪的官员居然太平无事地照常上班、照领工资,请问岳阳市有关职能部门:你们的反腐实效究竟在哪?作者:邓子庆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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