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与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相关报道西安晚报)
“啃老”现象无疑是一个普遍的存在。地方立法者能够注意到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写入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并对违背老人意愿的消极、恶意“啃老”制定罚则,显然是一个顺应时势变化的必要补充。
可是,此举却遭致了很多非议,有人以不能将家庭道德法律化斥责,有人则认为年轻人“啃老”不是年轻人的错而是社会的错,诸如此类,简直是对当初“常回家看看”入法时相关争议的一种复制。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人们对于“有权”二字的过度阐释。试问,站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立法角度,老年人难道没权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吗?老年人难道没权拒绝子女“啃老”吗?
老人有权拒绝“啃老”与立法全面禁止“啃老”,显然不是一回事。后者意味着“啃老”即犯法,而前者只是意味着老年人对于子女“啃老”拥有自主权和决定权。与“有权”相对的是“无权”;而在“有权”的范畴里,既包含拒绝否定当然也包含理解支持。换言之,这一法律条款,所要禁止的只是那种违背老人意愿的消极、恶意的“啃老”现象。
在所有的“啃老”家庭中,存在两种可能:有些是老年人心甘情愿甚至主动付出的,而有些则是老年人根本不愿意却又无可奈何的。近日就曾有媒体报道,北京一位父亲起诉欲赶“啃老”女儿出门,但是未获法院支持。只要我们承认,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那种让老年人陷入困境的恶意“啃老”现象,那么立法对于此类老年人利益进行保护,就是必要而且恰当的。
有一种观念认为,年轻人“啃老”天经地义,父母的终身职责就是给自己打工,父母生了自己就有义务供养。正是在这样的观念下,消极、恶意“啃老”现象频出,而老年人对此无计可施,告到法院也基本不获支持,这又变相支持了恶意“啃老”。早日将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纳入法律,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既是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保护,也是对年轻人家庭责任感缺失的纠偏和挽救。
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说到底只是一个常识;当常识写入法律,本不该引发那么多质疑。假如说生活不幸伤害了你,请不要因此去伤害你的父母;假如说你迫于无奈要“啃老”,请记得心怀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