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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啃老”前提是物权清晰

发布时间:2011-01-26 07:35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昨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记者发现,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1月21日扬子晚报)

 

“啃老”是否达到侵权,还要看产权人的意思。至于子女要遵守管理老人财产的诚信义务问题,这与中国目前缺乏有效的财产信托制度有关,这恐怕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伤害最严重之处,超过混口饭吃的“啃老”。

江苏近期有个颇人性化的立法动作,拟在地方法规层级上,宣示性地授予老年人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济资助的拒绝权。初看这类规定,颇有种“常回家看看”立法风格再回首的感觉,但这次“禁啃老”入法,背后却有强大的法律渊源,宪法和物权法本来就有这样的规定,现在换成具体群体再次在次级立法中重申,意义当然不同。

依法理,没有产权就没有公平。从产权主体上看,产权关系有“私有”、“共有”或“国家所有”等关系,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产权,相对于另一法律实体,所有这些所有权,性质也还是等于“私有”关系,也就受“私权神圣”的保护,任何产权的处分权只属于所有权人。这个法理对家庭财产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属于老人的财产就是老人的财产,无论谁,不论是否为血缘或姻缘尊卑关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别人,除非经过合法的产权交易。

这样一来,人们就会发现,这个令老年人感觉受保护倍增的法律,其实早就有之。但这样的“所有权神圣”(我们叫“物权”)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屡遭侵犯,屡被侵犯又屡不知如何维权呢?这与一国法律传统与文化传统及法律观念有关。

中国曾是个集体主义为中心的社会,这个社会形态容易催生财产共享的牺牲主义。在个人私产不多,个人拥有私产差别不大时,共享是社会变得更温情的一种存在方式,即便共享了,也不会对牺牲者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在这样的基础上,人们会更接受集体所有或国家统有的产权模式。中国进入农耕文明之后,共享传统几乎存续了两千年,表现在家庭财产上,人们总有一种家庭成员的财产不算“私有财产”的错觉,尤其是对待父辈或子女财产时,总会把这些财产归入集体财产(非共有)的关系中。这样的意识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自己独占自己财产的家庭成员,往往被视为不孝或不肖之徒,受到道德的斥责。

然而,现在中国已经是年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市场经济国家,物质基础的变更和个人财富的增加,所有权神圣的价值人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这几年来,为保自己的房子不被非法拆迁,为捍卫自己的产权,有些百姓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进一步彰显了产权保护需要不断重申的重要性。

“啃老”实质就是子女无偿占有和使用老年人财产的行为,是否达到侵权,还要看产权人的意思,如果老年人同意了这种产权转让,那么,啃老也无法律问题。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啃老”,自属侵犯别人财产权行为,自然受法律的惩罚。至于子女要遵守管理老人财产的诚信义务问题,这与中国目前缺乏一个有效的财产信托制度有关,这个问题恐怕是老年人权益受到伤害最严重之处,超过混口饭吃的“啃老”。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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