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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屋先敲门,进屋之后呢

发布时间:2011-01-24 07:35  来源:长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称要建设“幸福东莞”,建议公安执法要顾及百姓尊严,“要人性化一点,进房检查前,好歹先敲个门”。(1月21日 《广州日报》)

与让人印象深刻的粗暴执法相比,“闯若无门”只能算是小巫。我相信,刘志庚只不过是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本意仍是在强调人性化执法。但如何让人性味儿渗透到执法过程的每一环节才是重中之重,而这就不仅仅是敲不敲门的问题了。况且,私闯民宅的违法性普适于每一位公民,警察本来就不该排除在外,因而这个要求虽说有必要,但其实没有明确的针对性。

依我看,按照狭义的标准来界定,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不是始于敲门之前,而是在与违法人员正面相对之后。敲门时规矩不代表进屋之后也规矩,更不代表在审问、收监违法人员时也不乱来。

也就是说,公安人员在“进屋”之后才完成了普通公民和执法人员双重身份在客观上的剥离,而我们要对准的正是公安人员以执法者身份面对违法者的过程,这样,执法人员的责任才能被明确地提取出来,针对性也就明显了。

事实上,公安人员粗暴执法的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正是源于两种身份的“错搭”。面对犯罪分子,大多数人会心生愤懑或低眼相看,公安人员也不例外,但问题在于普通公民由于没有执法权力,即便不尊重也只是停留在感情层面,而公安人员却很容易依靠手中的权力将这种感情粗暴化,进而侵犯违法者的尊严和权利。

这绝不像某些人认为的“你是执法者,你就不该粗暴”这么简单。因为即便是普通人也不能随便对违法者施暴,关键在于其背后的助推力是什么。一个普通人把束手就擒的小偷捆起来示众,是因愤恨而导致行为不轨,是滥用感情;而一个警察拽着“小姐”四处游逛,这叫滥用权力,是权力“绑架”了感情,虽然都是违法,但性质明显不同。

执法者本该是凭借权力的行使来维护法律正义,而如若行使沦为滥用,“执法却犯法”的情况就很难避免。所以,归根结底,前面讲到的针对性最终要聚焦到对执法人员权力范围的约束和权力行使的监督之上。这并不等于说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带入个人感情,而是个人感情必须要在规范的权力行使内释放,也就是两者可以“混搭”,但绝不能“错搭”。(余非吾)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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