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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期满收回不能让公众蒙在鼓里

发布时间:2011-01-24 07:19  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出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史无前例”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1月16日《扬子晚报》)。

出台“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事关万千拥有房产权民众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出台这么重要的规定,事前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采纳民众合理建议,完善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而上海国土部门不宣而战,这种举动,让民众只有无条件接受的份,这到底是何原因?

出台“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的规定,虽然只针对新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但其潜在影响也非同小可。此举触及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是一项革命性的变动,仅从当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结局来看,用如此定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就很可能导致今天的很多问题在未来重演。而且,由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期满收回”合同,开发商通过出卖房源转嫁到小业主身上,由小业主承担“无偿收回”结果。假如开发商不将其写进售房合同,小业主在完全不知情下购买了房源,这还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

在信息公开的公民社会,地方出台“土地期满无偿收回”规定,即便下法不冲撞上法,也不能绕开民意,使民众不知情、不参与,只能被动的接受。在与民生、民利、民权息息相关的大事上,公权决策把民意甩到一边,这是一厢情愿,并无群众基础,决策即便得以强制推行,那也会阻力重重,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张永琪 原题:“土地期满收回”不能剥夺公众知情权)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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