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首先要做到,要求一般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到,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班长’首先要做到。”2010年12月25日结束的太原市委九届七次全会上,市委号召:要从市委常委、市级领导做起,带领广大干部坚持一周工作六天,一天多干两小时(1月9日《山西晚报》)。
太原市相关领导率先垂范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带头加班加点,其正面的引导意义勿庸置疑。至少,从现实来看,通过带头加班加点进而会激发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奉献热情;另一方面,在周末或每天延迟下班时间也会较好地方便办事群众,也可通过带头加班行动进一步来改善政府形象。这是领导干部带头加班加点行动的正面意义。
然而,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这一事件。领导带头加班加点也并不是没有弊端。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加班加点行为与劳动法相关规定不符,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们目前执行的是每周五天工作日和每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领导干部一带头,下面必然跟进执行,如此一来定然会让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这有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最令人忧心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或并不太辛苦。如果市领导们一旦带头,众多的生产企业也一定会积极跟进的,那么,职工的劳动权益可就“惨”了。2007年据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报道,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
笔者以为,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确实需要加班加点,领导干部应相信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觉悟,也没必要拉起一个大大的旗号来搞所谓的“带头”。真的“带头”并不是在“加班加点”上,反而应是在“带头休假(息)”上。依法依规的“带头休假(息)”,不仅不会影响到工作效率,反而会进一步强调和保护到广大职工的权益;领导干部如真能“带头休假(息)”,也一定会提高各级机关的工作效率。该干工作的时间充分干好,该休息的时候充分休息,再辅之以严格的问责和政绩评价,就会提高行政效率,也会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