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综合评论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次优选择

发布时间:2011-01-07 10:05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老年法》)。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老年法》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早前,媒体上曾报道过一则案例,一位年过古稀的老人因子女长期不来看望自己而将他们告上法庭。针对此举,理解者有之,不理解者有之。今天,《老年法》作出新规,表明法律站到了老年人的一边,并提醒国民,看望或问候老人,不再是求得“理解”,而是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常回家看看”尽管将写入法律,笔者依然认为这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因为这项规定涉及亿万国民,却并没有去征求公众的意见,包括亿万老年人的意见。舆情表明,为人父母者,有人赞好,也有人不以为然,且不能证明何种意见占上风;年轻人则很多通过网络大吐苦水,“常回家看看”不是不想,关键是没假、没钱。有法律专家也认为,这种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上增加规定,笔者更愿意相信这只是一种善意的提醒,而不是严正的警示,它提醒子女采用更加有效地方法或途径去关心年老的父母,慰藉他们的心灵;笔者更愿意相信,天下的父母绝大多数不会因为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自己,而将他们诉诸法律,因为多数人都知道,亲情一旦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必将加速消亡。

 统计表明,目前中国的老年人口已达1.67亿,抚慰老年人的精神世界途径很多,且每位老人的需求也是千差万别,“常回家看看”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老年人问题,它不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建设和谐文明社会,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该成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也应该有全社会制度性安排,而不仅仅是将子女们放到道德和法制的天平上去衡量。

(作者:殷兰友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