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有许多楼盘须凭“票”才买得到,“房票”的价格便宜的要五六万元,最贵的可达几十万元。于是,部分官员就干起了倒卖“房票”、通过“直改名”方式牟取暴利的生意,近日,台州市纪委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发现,4个楼盘售出的商品房中,就有100多套房子存在违规交易的“直改名”情况,且已查实两名副局长各倒卖一套房子,均从中赚取了几十万元的差价,另有部分党政干部主动向纪委说明转手牟利情况。(《北京青年报》12月13日)
对于当地官员倒卖“房票”现象,台州纪委负责人表示,11月30日之前主动向纪委讲清楚问题的,自觉上缴不正当所得将免予处理。没有在规定时间讲清楚问题的,一经查实,除上缴不正当所得以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官员倒卖“房票”牟取暴利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违纪、违法还是犯罪?笔者认为,台州官员倒卖“房票”牟取暴利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构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罪。
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的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对房地产企业行政监管过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为默契条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然后再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商品房交易监管进行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很显然,这种行为侵害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因而,它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解释,应当以受贿论处。至于扰乱市场秩序,则是官员为了兑现权力寻租牟取利益的必然结果,在认识和处理上须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轻。从已经查实的情况看,官员仅倒卖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获得数十万元的差价,如此巨大的牟利数额无疑已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标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相关官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官员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通过倒卖“房票”牟取暴利,与我国房地产市场规范的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商品房未开盘就可以预售,交易价格、条件及整体情况的不透明,为官员权力寻租、商品房暗箱买卖提供了土壤,加之房屋预售监管制度的松弛,才使权力变现变得一路畅通。需要反思的是,官员倒卖“房票”牟利是否只是台州一地的个别现象,有没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他地方该不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健全制度,防止出现类似现象,这既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关心爱护公职人员避免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需要。(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