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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命令规范语言文字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2010-12-29 07:00  来源:红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通知要求,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中国新闻网》12月21日)

  

 我虽非语言学专业,但大学时倒是上过“现代汉语”课程,虽大半都忘却了,但对于语言的本质精神倒还记得清楚:语言文字是社会交际的工具,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也就是说,语言文字自从它产生,就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变”,是语言文字的常态。就拿汉语来说,明清和秦汉就绝不相同,100年前和今天又是天壤之别。明清和秦汉太远,不去说了,就在100年前,中国还是艰深晦涩的文言文的天下,一直到了1917年,胡适先生的《文学改良刍议》一声炮响,掀起了白话文运动,然后在大量借鉴欧语语法的基础上,我们才有了今天使用的现代汉语。一时代有一时代之语言文字,所以,对待今天因为文化交流的空前密切,和网络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带给汉语的一些新的变化,有关方面还是“淡定”一些,不要反应过度为好。

 当然,新闻出版总署这一新规,其出发点也是好的,是为了维护“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以及“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但是,汉语就好比是一条大河,它具有自我清洁和净化的能力,而人为的“规范”,只能损害这种天然的能力,恐怕无法达到“和谐健康”。我们必须注意到:以“规范性”和“纯洁性”为理由,去遏制汉语在社会交际中的“变化”,会扼杀汉语发展的生命力。

 语言文字绝不能为了“规范”而“规范”,“规范”只能是手段,不是目的,语言文字的目的是社会交际,所以语言文字具体如何“变”,应当由无数个使用它的人民群众说了算。语言文字说到底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不应该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去约束它,汉语也是这样。

(作者:三刀柔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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