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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算犯罪”彰显生命之重

发布时间:2010-12-28 07:16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吴之如/文图

 新华社报道,新的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月21日搜狐网)

 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会使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率陡升许多倍,这已是无数事实证明了的铁定规律。任何一个珍视他人和自己生命的驾车人员,都不会触碰这一驾车安全的高压底线。但是总有人怀着侥幸心理,驾车之前还在馋酒,以为自己酒量大,喝一点醉不了,开车也不会误事。岂料这酒精困扰脑神经的能力,却偏偏并不因人而异,管他是谁,喝了酒就会见颜色,喝多了脑袋必然迷糊,自然叫你头晕眼花手脚不听使唤,以这样的状态扶着方向盘上公路,那就一定是不由自主,神经都由酒精当家了,不出事纯属侥幸,出了事才是必然。

 酒驾酿出的交通伤亡事故,往往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留下巨大的惨痛,使原本幸福之家忽遭破碎,或蒙巨额医疗费用负担的阴影。而少数公务人员甚至官员因醉驾闯下伤亡事故的大祸,除了自己和他人受害外,更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声誉,使官民关系无形中产生感情和心理上的裂痕。而不论官还是民,酒后甚至是醉后驾车,都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冒犯,不管是否酿成事故,都已经触犯了刑律,因此,新的刑法修正案将此行为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是合理的,相信从社会效果看,也是完全必要的。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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