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从车船税法草案、“新拆迁条例”到停用面粉增白剂再到北京治堵新政,各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让人目不暇接,民意征集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策。据了解,仅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里,今年就有50多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已完成或正在公开征求民意。不过,对比这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征集方式、民意反馈上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并引来公众热议。 (12月20日《新京报》)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是民主决策、开门立法的体现,是保证公共决策公平公正、贴近民意的必要程序,对此,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拟定和制定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社会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有了,但具体如何落实执行,还缺少明确的规范,以致各类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和结果相差巨大,有的实实在在,有的则流于形式。比如,就征集方式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车船税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民众既可通过信函、传真提交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提交意见,由于形式多样,最后征集到的意见近10万条;而北京治堵新政征求社会意见,虽然声称“请各界人士踊跃参与”,但人们参与的方式只有信函和传真两种,既无在线征集平台也无征集邮箱,大大妨碍了人们的参与热情。再比如,就民意反馈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的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结果,全面、细致地展示了人们对于该草案的质疑、批评和建议,获得舆论的一致好评;而今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布阶梯电价征求意见结果,只是片面强调“61%的群众支持阶梯电价改革方向”,却避而不谈人们对于阶梯电价“变相涨价”的质疑,
相比征求社会意见,合理吸纳民众意见显然更加重要。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有些公共决策确实重视并吸纳了民众意见,比如去年的汉字整形方案遭遇民意阻击而夭折,但毋庸讳言,很多公共决策并没有太多“民意含量”,公开征集来的民意被搁置一旁,致使“征求社会意见”徒有其名。
征求社会意见若实实在在,不仅能激发人们参与公共决策的热情,而且能给公共决策及时纠偏,避免相关决策成为“夹生饭”、留下“后遗症”;而征求社会意见若流于形式,人们的意见提了白提,不仅会让民众丧失参与热情,损害征求社会意见的公信力,而且势必导致公共决策偏离民意,甚至被塞进部门利益“私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征求社会意见”立下规矩,予以规范。
只有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立下明确规矩并得以切实执行,才能充分保障民众的表达权、参与权,让公共决策更加公平公正,也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决策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