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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的艰难一步

发布时间:2010-12-12 07:2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目前此举仅在取保候审嫌疑人中试用。(12月6日《京华时报》)

 应当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检察机关讯问时,有在场的权利,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也是艰难的一步。

 “律师在场权”是辩护律师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清事实真相,防范他们的合法诉讼权利遭受侦查、司法机关的侵犯。如果在侦查、检察机关讯问时,辩护律师不在场,就无法及时和完整地获取到案情,从而有效地提出辩护;同时,由于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有可能遭受到刑讯逼供等权利被侵犯的事情,辩护律师不在场,也就无法及时制止侵犯他们合法诉讼权利的事情发生。

 “律师在场权”更是国际通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事实上,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和侦查人员时,无论多么强悍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弱小的,而且,讯问的场所往往是封闭性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借助外界的帮助,让律师在场,才可能防范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

 北京市检察院推出的上述制度,其实离国际通行的“律师在场权”制度仍然相距甚远。“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一项权利。

 然而,北京检察机关推出的制度,首先只适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并不适用,甚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也是不适用的;其次,律师在场只在针对讯问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时,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而事实表明,恰恰是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再次,没有规定律师不在场,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为检察机关选择性让律师在场提供了空间。

(作者:杨 涛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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