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周密安排部署、二是狠抓隐患排查、三是严格查处生产矿井三超和三危险的行为、四是严格实行煤矿安全检测……”12月8日,在河南渑池“12·7”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渑池县副县长魏保元“不厌其烦”地进行自我表扬,被在座的调查组成员当面反驳,“魏县长,不要再说了,你要是自我表扬就别再说了,说你的问题,都自我表扬咋会发生事故呢?”(中国新闻社12月9日报道)
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问题和责任尚未及检讨,“不厌其烦”的自我表扬便喧宾夺主地捷足先登了——事故调查大会,几乎开成了表彰大会,这样的场面无疑非常荒诞、尴尬。调查组成员对此进行“当面反驳”,当然十分必要,也很给力。
不过,针对这种“自我表扬”,仅仅批评反驳魏县长个人,似乎也并不完全公平。众所周知,在类似“12·7”瓦斯爆炸事故这样的公共安全事件中,乐于和惯于“自我表扬”,并不是一种孤立现象、也不是个别地方官员的个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已成为许多地方,在面对突发事故时的一种极为常见的普遍行为套路和思维定式。如今年1月5日湖南湘潭发生煤矿火灾事故之后,当地就曾出现过一篇“最牛矿难新闻稿”,通篇皆是“工作措施有力,取得很好成效”之类的“自我表扬”式说辞,类似的例子,显然还能举出很多。
盘点这些“不厌其烦”的自我表扬,不难发现,其中的套路、定式无非集中于这样两点:其一,轻描淡写或者根本不谈造成事故的责任原因,而极尽渲染、浓墨重彩地刻画政府领导的种种“高度重视”情状,如“立即要求”、“严密部署”、“迅速组织”、“严格要求”云云。其二,回避或淡化事故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尤其是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创痛,而一味简单地强调受害人或家属的所谓“情绪稳定”。
“自我表扬”式事故总结所以能够如此盛行,乃至成为一种习焉不察的行为套路和思维定式,首先当然是因为这样做,对于相关管理部门和官员来说,具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一方面,它有利于凸显管理部门和官员“积极作为”的正面形象,将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尽量冲淡、压低,同时也便于将事故责任、根源尽可能往外往下推卸;另一方面,“自我表扬”也有利于先声夺人地为自己占据舆论上的有利地位,将社会质疑尽量遮掩住,提高自己面对批评的免疫力。
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上看,这种“自我表扬”的盛行,说到底,其实还是公众权利不彰、处境过于弱势的一个见证。如我们经常说的,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情、表达、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试想一下,如果人们的这些权利足够强势,也即“他者批评”可以足够自由,“自我表扬”岂能还有如此大的空间——以至于能如此毫不谦让、毫无耻感地表演?而如果在强势的权利监督下,“自我表扬”的存在本身就会成为一个污点,那么,为政者又何以能够习惯这种“自我表扬”而不是理想中的“自我批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