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炒房,各地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各不相同
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肯定不能光打击捂地、炒地,还得打击炒房。民国时用的手段是征收房产税。当时各地的办法和税率都不一样,几乎是一个城市就有一套政策。
像上海,租界里秉承英法两国的老办法,早在清朝道光年间就征收过房产税。租界以外的地方从民国初年才开始征收,具体办法是这样的:政府对私人房产进行评估,得到一个理论上的租金水平,然后按理论租金的百分比定期征收。假设您当时在上海有一套房,不管是否向外出租,按照市场行情理论上每月能得到1000元的收入,那么这1000元就是计税依据,当房产税税率是5%,您每月要上缴50元,当房产税税率是10%时,您每月要上缴100元。
北京的房地产市场比较落后,全面抗战之前,住房自有率很高,买房的人多,租房的人少,政府采取简便办法,楼房每间每月征多少税,瓦房每间每月征多少税,茅草房每间每月征多少税,很原始,不过容易操作。
福州市政府则另有一套办法,政府收你一个月的房租,一年收一次,这一个月的房租就是房产税。其他城市也是各有各办法,但是大部分城市都模仿了上海,像汉口、重庆、成都、南京、天津,都是先定房租水平,再按房租的某个百分比征税。税率有高有低,高的能到27%,低的只占房租的3%。
征收房产税就能打击炒房吗?当然不是。一套合理的房产税政策,必须区分出豪宅和普通住宅,闲置房和非闲置房,出租房和自用房,多套房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对于豪宅,不妨多征,对于普通住宅,则应该少征。对于一个家庭拥有多套住房,想靠炒房来营利的,不妨多征,对于一个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四五口人挤一间小卧室的,不但不该征税,还应该有所救助。
民国的房产税政策刚开始还算合理。像杭州市1914年开征房产税时,只有一套普通住房的家庭是不予征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别墅和拥有两套房以上的家庭。可是执行到后来,打击炒房这个大方向很快被淡忘了,市政府的兴趣越来越集中到怎样增加财政收入上来,于是不管对象,所有房产都得缴税,而且税率一样。更荒唐的是,负责征税的财政局为了节省开支,把各个街区的征税工作承包给地痞流氓,承包者分片包干,竟然把征税任务平均分摊给每个家庭,这样一套房都没有的房客跟拥有多套住房的炒房者要缴同样的税,别说打击炒房了,还加重了无房居民的生活负担!
现在评价起来,民国的地产税政策很合理,房产税政策却很失败。不过这不证明房产税就不好,关键看税收政策怎么制定,具体征收时又是怎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