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组颇受关注的“问责-复出”事件名单,和李恩东事件相同,它们也曾受到过广泛质疑和激烈争论。那么我国的官员“问责与再用”问题究竟是按照怎样的规定来执行的呢?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其中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处分解除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其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意味着,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同时也表明备受争议的“官员复出”将得到法律认可。
同样是今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组部更同时出台三个《办法》与其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领导干部问责制并非是将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不任用,相反,在经过一定的过程和程序之后,凡是符合条件的官员,还是可以被重新任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