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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干预仍须警惕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0-11-21 06:59  来源:羊城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价格形势,研究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四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这是国务院今年首次明确表态在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此前,福州等地已经对菜价等部分商品发出了“限价令”,但遭遇不少质疑。国家一旦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不排除有人继续质疑,因为在2004年和2008年国家两次进行物价干预时,都曾经出现过“违背市场经济”、“走回头路”、“歪曲市场定价机制”之类的声音。

其实,在物价持续恶性上涨的情况下,采取临时刹车措施保民生保稳定还是很有必要的,既有依据,又有先例。不但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部分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而且德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市场经济国家也有政府控制、干预物价的法规和先例,譬如,新加坡就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

尽管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明确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范围,要采取哪些具体手段,但可以期待的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将是主要的价格干预对象;可采取的手段必然也是《价格法》允许的,如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按理说,这些临时干预手段在特殊时期应该是有效的。

在我看来,国务院此次明确提出价格干预,是有多重考虑的:其一,物价上涨压力越来越大,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为民生减负;其二,蔬菜等部分商品在冬季往往价格偏高,提出价格干预就是打“预防针”;三是元旦、春节等多个节日陆续到来,要让公众度过一个个喜庆的节日,而不是被一个“涨”字困扰。

不过,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何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何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要有科学的安排;再如,启动价格干预措施之后对监管力量是一个考验,能否干预得过来、如何确保公平干预是个问号;又如,价格干预要有具体办法,2008年有针对性地出台过《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今年究竟是沿用这个老办法还是出台新规定呢?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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