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综合评论

职务犯罪七成缓免刑乃罔顾民意

发布时间:2010-11-20 11:09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11月19日 《京华时报》)

  

 缓刑与免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免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

 现实中,不少职务犯罪官员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譬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却能一审被判处死缓,据称就是因为除退还全部赃款外,还有“立功表现”。

 在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刑罚,号称“官当”。在今天,我们不应再看到腐败官员的另一种“官当”特权,在正朝向法治社会目标迈进的中国蔓延。

 倘若刑罚适用不公正,对职务犯罪滥用缓刑免刑,会带来许多社会危害。一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官员与普通公民定罪的起刑点已经相差很大,而判处实刑的数额差距又在司法实践中被拉得更大,官民之间的刑罚待遇显得很不公平。

 二是不符合反腐败的政策导向。预防职务犯罪首先是要严厉打击,对官员职务犯罪滥用缓刑免刑,会让潜在的腐败官员认为腐败、渎职犯罪的成本很低,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是容易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隐蔽化,纪检部门的查案难度也越来越大,侦查办案投入的司法成本、花费的人力物力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但此类遏制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免刑风,光有姿态还不够,还得有鲜明的原则;有了原则还不够,还得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了实施细则还不够,还得有严格的监督制度。否则,反腐败让人听起来很欢心,看起来很揪心,这是对法律的侮辱,更是对民意的玩弄。

  钱桂林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