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宁波市政府日前提交该市人大审议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新购车辆未配停车场所,拟不发牌证”。(《钱江晚报》11月16日报道)
虽然宁波制定这一政策有其善意初衷。但“无车位,不上牌”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性,也同样明显。
先看“不合理性”,一方面,“无车位,不上牌”明显有干涉甚至剥夺消费者自由自愿的消费权的嫌疑,没有车位,消费者就将丧失购买使用汽车的权利。另一方面,该措施也构成一种明显的消费歧视。在现实生活中,“车位”一般都是与住房相配套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买不起房的人事实上也是没有资格买车的,而这种与住房相捆绑的汽车消费资格显然相当不合理。
再看合法性。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车位,不上牌”实际上即是一种“行政许可”。而依据《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该法还要求,“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很显然,宁波市拟议增设的“无车位,不上牌”行政许可,无论在程序权限,还是在实体上,均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既不足够公平公正,也超出了上位法《交通安全法》所设定的有关机动车上牌的资格条件范围。
而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以“无车位,不上牌”来抑制机动车的快速增长、预防机动车不当停放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其实也并不是完全切中要害、对症的恰当途径。一方面,“机动车不当停放”不止是因为个人停车位缺乏造成的,公共停车位的不足,如超市、宾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公共停车位的不足,同样是重要原因,而后者的解决,单凭消费者购买车位显然无济于事。另一方面,包括公共私人在内的停车位不足,并不是消费者自身造成的,真正的责任人追根溯源其实还是政府自己——因为无论小区住宅,还是其他公共建筑停车位的设置,都是由政府部门规划审批的。政府在事先就没有将车位的规划审批做好,造成车位的严重不足,现在却要消费者来承担责任和后果——“无车位,不上牌”,这无疑非常不近情理、也非常不合逻辑。(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