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13日,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书,表示对这一年来的拆迁变法的进程不满。王锡锌称房屋拆迁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能临时解决眼下的问题。(11月14日《新京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对民意的尊重,是立法的进步。但是,征求意见后却没有了下文,且不说明任何原因,这是不应该的。而在这一年中,又不知发生了多少强拆事件,有多少百姓因为被强拆而利益受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5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同时强调,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即便如此,仍然发生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西宜黄“9·10强拆事件”,而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地方也是大小强拆事件不断。
在宪法、物权法、立法法等都十分齐备的情况下,为什么新拆迁条例如此难产呢?早就有报道称,就在新拆迁条例刚刚征求意见时,就受到了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一些地方更是在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时就加快了强拆步伐。
新拆迁条例既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那么,为什么就不能沿着这一轨道继续前行呢?为什么要突然停滞不前呢?虽然一部行政法规的难产,不代表中国民主立法进程放慢,但是,新拆迁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一年后仍然没有下文,反映了立法效率不够高,应当尽快按照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的建议进行修改,尽快与公众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