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11月8日《重庆晚报》)。
“小三”,顾名思义其实就是婚姻中的“第三者”,立法来惩办第三者,说白了就是“通奸有罪”,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法典中,“通奸”一直都被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最早的是“格杀勿论”,直到“民国”,通奸还是触犯“刑法”的。新中国法律制定的伊始,就已经明确将“通奸”排除在刑法之外,列入道德范畴,这是社会进步、尊重人权和法制文明的体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对“通奸”的放纵,现实社会中,小三的角色不仅不光彩,更是遭到道德的谴责和人们的唾弃。
以立法的形式,采用法律手段来追究“小三”,无非是要小三名誉上公开“丢人”的同时,还得赔偿经济损失,这项立法的必要性很值得商榷。
在社会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的多元化和人们的思维方式都有了巨大转变,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那种“从一而终”的婚姻模式早已不复存在,在法律的范围内,人们追求幸福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结婚、离婚自由,结婚、离婚包括移情别恋这都是个人的隐私,立法追究“小三”,涉嫌公权力介入隐私,在建设法治文明的今天,这一立法无疑是法制的倒退。
立法追究“小三”的实际意义值得怀疑,本来充当“小三”就是极不光彩的角色,完全是个人隐私中的隐私,一旦被法律曝光,经济赔偿还是次要,但对于“小三”名誉尊严的打击有可能是致命的,同“原配”相比,其实小三也是受害者,法律维护了“原配”配偶权,却把“小三”置于了万劫不复的境地,这样的立法显然有失文明和公平,也不是立法的本意所在。
立法追究小三侵犯配偶权,保护不了破裂的婚姻,可能还会造成极端后果,小三的行径说白了就是一种“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不齿行为,很适宜道德的悄悄化解而不易在阳光下暴晒,前一种化解有可能会解救婚姻,而后一种暴晒只会让婚姻破裂的更快,稍有不慎,极可能使矛盾向极端转化,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另外,追究小三的经济损失,实际上根本做不到,无论是女小三还是男小三,赔偿再多的损失也还是自家老公(婆)埋单。
诚然,眼下的现实社会里,“小三”确实给很多的家庭稳定和睦造成危机,但不能不说的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小三”身上,“小三”并不是今天才有,只不过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多种因素造成了较多的“小三”,其实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找“小三”的人身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立法的根本,把本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纳入法律之中更要谨慎,他可能会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为追究小三立法,还是别太冲动。作者: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