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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惰懈,难怪贪官倒打一耙

发布时间:2010-10-30 07:38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9月14日,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人志(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李人志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在判决后“忏悔”说:“我曾经有过美好向上的追求……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10月26日新华网)

这样的“忏悔”真让人啼笑皆非。为官清廉、伸手必被捉,这是常识,自己贪得无厌反怪别人没有提醒和监督自己,这叫什么逻辑?

但是,当我们仔细观察李人志的腐败轨迹,再分析问题的根源时就会发现,尽管李人志的这种“忏悔”很可笑,可其中的“理由”却并不是全无道理——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解亚玲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07万元。在李人志任董事长直至案发的近4年中,平均每天约有1.5万元非法收入入账,可谓是日进斗金。

李人志在任职期间大搞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插手招标、有章不循、夫唱妇随、索贿受贿。其敛财行为不仅在单位内成公开的秘密,甚至达到了疯狂的地步。但即使是这样,四年里却一切风平浪静,不但没有人发现,没有引起警觉,甚至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任何监管部门告诫及提醒。比如2008年9月,窑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项目在招标中,李人志虽然打了招呼,但他所力挺的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并没有中标。但李人志得知后硬是推翻了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集体决定,并为此得到了10万元的好处费。如此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却没有受到任何批评,哪怕一个必要的警示“谈话”都没有,难怪他会越来越胆大。

可以说,李人志一案,尽管有其个人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的原因,但不可否认也与我们的监督乏力有关。甚至在整个案件中,我们几乎没有看到任何监管部门的影子,李人志完全处在一种监管的真空中。正像李人志“忏悔”的那样,如果在他当权的四年中,监管部门能不断的对其监督提醒、廉政警示谈话,也许他真的不会在犯罪路上走得这么远。由此看来,我们加强官员监督管理,把公权力关在笼子里,不仅是为了社会,也是为了官员自己。

疏于监督而落得被贪官抱怨,甚至还被贪官“倒打一耙”,这正是纪检工作值得反思之处。(朱少华)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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