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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国家的早期腐化现象

发布时间:2010-10-26 06:23  来源:光明日报——书摘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重拳出击无处不在的腐化

    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荷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为了遏止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一、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

    俄共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CTO)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

    二、党内惩治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止舞弊行为的蔓延。例如,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的责任。

    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199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消除,共计消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个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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