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者向受惠者发放“坐牢补偿费”,一方面是他们双方已经形成利益联合体;一方面是由于权钱交易的潜规则依然存在,今后可以继续进行权钱交易。行贿者拒绝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却对受贿者予以补偿,这是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颠覆。
“坐牢补偿费”显示了腐败分子的猖狂。官商勾结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但行贿和受贿双方并不认为这是什么耻辱,反而继续行贿和受贿,这是对司法机关的公然挑战。
“坐牢补偿费”显示了反腐败斗争的困境。“坐牢补偿费”将降低贪官腐败成本,影响整个惩贪治腐进程,让公众失去信心。它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混淆正义标准,让更多的行贿受贿者有恃无恐,极大地削弱司法公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惩治受贿者当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更要惩治行贿者。如果说,在一般腐败案件中,我们都是对行贿者惩罚不够的话,在“坐牢补偿费”问题上,特别需要惩罚行贿者。(殷国安)原题:“坐牢补偿费”表明反腐生态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