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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督学受贿千万”看高校反腐

发布时间:2010-10-24 09:26  来源:西安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千万元弊案日前“尘埃落定”:这位多年来吉林省教育界落马的第一个正厅级干部受贿上千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果不是因为一桩房地产案子扯出于兴昌,他现在应该已经平平安安地退休了。”多位教育界人士向记者感慨。

“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在于兴昌案中,该“真理”被淋漓尽致地诠释。在大学录取、转学、自主招生、安排工作等方面收取贿赂还嫌不过瘾,于兴昌竟将贪腐之手伸向了房地产领域——教育部门的主管官员,也会犯下如此大金额的腐败案,出乎很多人的预料。但报道的最后一句话,似乎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一个现实是,于兴昌十余年主管吉林省高校厅级、副厅级干部的提拔和使用,重权在握,但其犯罪都是间接的,他所有的腐败都通过大学的领导者完成。

这就涉及高校反腐的问题。报道中,吉林省检察机关撰文分析,教育行政化是于兴昌腐败的催化剂,正是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才出现权力寻租。教育界领导频频落马折射出对教育管理权监督缺位之痛。诚如是,于兴昌一案中暴露出盘根错节的利益网,身在“网中”的,肯定也包括这些“为领导办事”、也“为自己办事”的高校领导。报道中的一个细节,佐证了这种担忧:一位教授称,像于兴昌这种级别的官员,要安排一个学生录取,只需给高校主要负责人打个电话便可解决问题。

据2007年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1月4日教育部便向部属各高等学校和各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07年开始,教育部部属高校领导离职前,必须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接内容,必须说明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情况。但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几年时间过去了,发生在高校内部的腐败案,还是屡屡地灼伤着公众眼球。近期发生在吉林、武汉的系列高校弊案,都一再地诠释着这样一个道理:仅靠类似的交班审计、离职审计,无法遏制高校腐败案的发生。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邵道生曾解读称:以前高校的腐败问题并未得到充分暴露,而“这几年高校在‘大跃进’背景下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在利益重新调整之时,有钱人和有权人就会勾结起来切这块利益蛋糕,高校也不外乎如此”。针对高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手中的权力,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显得大有必要了。比如,相关部门在做好常态审计之外,对高校内部诸如录取、转学、自主招生、招聘、选拔、调整专业等方面的工作,也应该确保公正透明进行。唯如此,才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面上遏制住高校腐败案多发的势头。

当然,要想彻底打破教育行政化对当前教育发展的侵害,还需有进一步的改革才行。7月29日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想,便被很多人寄予厚望。《纲要》中提出的推进政校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等等,都为通过制度建设抑制教育腐败指出了明确路径。于兴昌案再次提醒我们,适时大力推行《纲要》,已刻不容缓——这不仅是为建立高校反腐常态化的需要,更是为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李记 原题:从于兴昌案看高校反腐)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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