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7时40分,李××,男,家住宿豫区顺河镇,在市区发展大道与洪泽湖路交叉口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文字的上面,是一幅照片,照片上一身着红衣的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穿过马路。9日,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10月10日《扬子晚报》)
长期以来,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时常出现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确是一个让交通管理部门棘手的问题,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但行人不守交通规则,作为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当以宣传、教育、诱导为主,即使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也得掌握应有的尺度,这种将当事人示众的方式显然不可取。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有101条也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将闯红灯者的姓名、住址连同照片刊登于媒体进行曝光,这种执法方式明显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本身已经闯了法律的“红灯”。
此前,少数地方处罚卖淫嫖娼行为时公示违法者信息资料,甚至将其游街示众,引发了舆论的广泛批评。宿迁曝光闯红灯人员的信息资料,与此可谓如出一辙,试图通过“羞辱刑”来达到遏制违法、警示社会的目的。如此违法执法,或者说执法犯法,无疑与法治原则相背离,不但构成侵权,还会构成对良好法治环境和秩序的破坏。
随着人权意识、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并且在实践中做到人性化、规范化,即使是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其个人隐私也会依法得到必要的保护。执法创新固然可嘉,但首先得坚守一个边界,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红线。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道理同样适用于执法工作,自己都不能依法办事,又拿什么去要求别人守规矩? 范子军(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