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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闯红灯”不能撇开法治

发布时间:2010-10-15 07:00  来源:京华时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真理再向前迈一步就会变成谬误。人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固然要依法处罚,但进而采取在媒体上曝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的做法,已经越过了公权的雷池,闯了法律的“红灯”。这不仅侵害了违法人的人格尊严,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与隐私,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前段时间,有地方将进行性交易人员的个人照片等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这种违法行为很快受到批评纠正。可见,用错误去纠正错误,用违法行为去制止违法行为,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宿迁实名曝光的举措,只是“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中的一记“重拳”。在人们的记忆中,“会战”“决战”“歼灭战”等,往往隐喻着运动式治理思维和做法,政府部门常常动用行政力量、弃用法治力量,希图立竿见影、迅速见效。“百日会战”,留下了另一个耐人寻味的注脚。

奖也不行,罚也不是,到底路在何方?其实,“奖”、“罚”路子不同,但都有共同的倾向,就是偏离了法治来运作,或寄希望于人的欲望,以利诱人;或施压于人的尊严,以权压人。治本之策,还须回归法治的轨道,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广大市民依法出行,让全社会在对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养成文明习惯。(李力言 原题:治理交通违法须回归法治轨道)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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