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你言我语

治理“闯红灯”不能撇开法治

发布时间:2010-10-15 07:00  来源:京华时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奖”、“罚”路子不同,但都有共同的倾向,就是偏离了法治来运作,或寄希望于人的欲望,以利诱人;或施压于人的尊严,以权压人。治本之策,还须回归法治的轨道,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广大市民依法出行,让全社会在对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养成文明习惯。

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城市道路上,存在着不少让人长期焦头烂额的难题。交通违法就是痼疾之一。为了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各地绞尽脑汁想法儿治,但效果不佳。

最近,武汉继广州、深圳等城市之后,叫停了“只花钱不见效”的市民举报交通违法有奖活动。“奖”的一手不行了,马上又传来了“罚”的新招。据报道,江苏宿迁市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并通过媒体,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报纸上赫然登的,不仅有当事人违法行为清晰照片,还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可谓“一朝违法天下知”。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而在治理交通违法上,这招已经失效了。那么采取实名曝光的“重罚”呢?无独有偶,此前,在杭州,推出了在电视、报纸等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闯红灯”的举措,结果收效甚微,该闯的依然在闯。在西安,交警部门启用了“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登记卡”,对交通违法“单位人”的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等进行登记,最后将这些信息送到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的公告栏曝光。此举不仅引起争议,收效也很有限。

前车之鉴犹在,实名曝光又起。人们审视这一举措,不仅在于现实中行不行得通,更在于道理上、法律上说不说得通。“法无规定不可为”,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老百姓做出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其中并无对违法人公开曝光的规定。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