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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监督员”的特权属于每个公民

发布时间:2010-09-24 07:17  来源:西安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市将海选百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对政府治理环境进行监督,环保部门赋予了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不少权利,比如可在举报污染的同时,监督污染执法,查阅环保局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随时查询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必要时可约见环保局长。(9月16日《重庆晚报》)

可以监督污染执法,可以约见环保局长,看起来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利还真不少,更是不小。细细审视这些义务监督员手中的特权,不禁无比感慨:这些权利,本不该属于少数公民,也不必由政府赋予,而应该属于每一个公民。

监督不是一种政府认可、并赋予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天然地属于纳税的每一个公民。

约见环保局长,查询举报的办理结果,查阅环保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这些权利看起来很特别,其实依据《环保法》和《政务公开条例》之类的法律,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这些权利。

一个公民向政府举报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权利随时向举报的部门了解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的办理结果;政务信息应依法公开,公民当然有权要求查阅环保局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约见环保局长,听起来有点儿特别,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的。当纳税人觉得某个问题非常重大,或者对某个污染问题的处理很不满意时,当然可以约见环保局长,要求其向公众回应质疑。

也就是说,本就不该设立什么特别的“环保义务监督员”,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上的“义务监督员”,有监督的权利,对环境负有义务。给“义务监督员”的那些特权,根本不应是特权,每个公民都可以那样做。“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力之特,正反衬出一般公民的权利贫弱和缺失。

与环保上的“义务监督员”相似,许多地方充斥着其他形式的“义务监督员”。比如去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该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这本属于每一个媒体和记者的权利,每一个记者都应该是法院的“新闻观察员”。只将“新闻监督护照”发给几个记者,无疑是对其他媒体和记者的排斥。

治理环境问题和监督环保权利,应诉诸于公民的治理,而不能是少数人的特权。特权,容易在现实中发生异化和被操纵。比如,如果监督是一种特权,选谁当“义务监督员”?(曹林)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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