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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者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

发布时间:2010-09-22 07:00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拆迁再次引发悲剧。9月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时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

事发后,对于是否有“强拆”,是否属“自焚”,现场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救助”,媒体报道、网络传言与宜黄县发布的通告,多有出入。

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究竟是“强制拆迁”还是“思想教育”,是“风力作用”还是“悲愤自焚”,是“上前施救”还是“冷眼旁观”,都需要更为客观、中立和深入的调查。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被拆迁者冒着巨大的危险,往自己身上泼洒了汽油。

相信此次事件中烧伤的三人,都不甘心让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图自焚,更多的是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种自助式的私力救济。往身上泼洒汽油如此,躺倒在推土机前如此,自制燃烧瓶、“土炮弹”也如此。

面对强大的拆迁力量,这种自我私力救济,效果可想而知。“不要以卵击石”、“就是自焚也得把房子拆了”等说法,频繁出现的各种暴力强拆事件,正证明了这一点。

实际上,对权利的救济途径肯定不止这一条。从扣住铲车司机,到在树上搭建窝棚;从暴力抗拆,到“钉子户”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

行政救济成为“自纠游戏”——参与拆迁、甚至在拆迁中获利的相关管理部门,也是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行政裁决难免失效;

司法救济同样“鞭长莫及”——发生矛盾时,拆迁方往往先申请裁决,使得被拆迁者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就只能对行政裁决简单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难以真正解决问题。而听证等救济方式,也因为拆迁双方信息、资本等资源的不对称而难以生效。

对于拆迁的种种问题,不能仅仅寄望于某一部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疏通各种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不仅给被拆迁者的权利主张找到合理出口,也能提高他们的抵御能力和补救能力。

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迁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谈判筹码与谈判能力都相对弱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其权利救济有积极意义。拆迁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迁之前就应有的救济手段。

纠纷发生之后,或可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裁决机构,提高行政裁决的独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法律理应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救济。突破行政诉讼藩篱,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让拆迁的争议可以走上法院裁断。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等特殊司法援助手段,也是当为之举。

救济,只是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手段。或许,更重要的,是赋予公众、社会更多的权利,以平等的协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前,就扑灭可能引燃自焚者的火星。(张 铁)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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