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菏泽市发生近百名农村妇女在菏泽华杰医院“被治疗”事件,大多妇女在做了“免费检查”后,医院夸大事实,告知对方情况很严重,而受诊妇女在花钱手术治疗之后身体却出现不适。当地乡政府介入调查后,华杰医院退还了40%的治疗费用。目前该医院已经当地卫生部门责令停业。(《中国青年报》9月16日)
这则报道将个别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投机钻营、利欲熏心,不顾百姓身体健康设置“医疗陷阱”,进而“骗施手术”赚取黑心钱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善良的人们在强烈谴责此类无良行为的同时,也在不停地追问:菏泽华杰医院打着国家公共卫生项目的旗号进行宣传,以“免费体检”的方式设置陷阱,其行为性质仅仅是“违规”吗?退还40%治疗费及责令停业,这就是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吗?
其实,民营医院的混乱是一个普遍现象,为了挣钱往往过度宣传,违规广告、违规经营现象严重,群众容易被医疗广告误导,也容易因为医疗知识和健康信息的不对称而被骗过度治疗,甚至是“自愿被伤害”。监管人员认为,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院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问题的主因。不可否认,对违规的民营医院罚款一般只有三五千元,的确无法起到震慑作用,相对于其违法得利简直不值一提,又岂能阻止其违法违规。但问题仅限于此吗?
在笔者看来,处罚力度不够,一方面可能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或许是执法部门定性不准,存在轻描淡写的问题。因为定性不当,定性过轻,必然导致处罚过轻,执法疲软,即使法律制度再健全也只能被搁置一旁,无法适用。以菏泽华杰医院为例,我不明白对如此恶劣的行为,卫生监管部门却只认定“违规”,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真不知道依据何在?同时,乡政府为何协调退费40%,这又依据什么呢?不分是非地拿钱平息纠纷,对无良医院是不是另一种形式的纵容呢?
其实从法律上分析,医院行为的恶劣性质是不难确定的。首先它假冒国家公共卫生项目名义,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关资格,却以此为幌子骗取乡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信任,尤其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不仅欺骗了百姓而且还破坏了国家公共卫生秩序,至少涉嫌招摇撞骗违法,民事上则构成欺诈行为。更为恶劣的是,医院“没病找病”,利用医疗知识优势故意夸大村民身体健康问题,把无病说成有病,把小病说成大病重病,欺骗不需要治疗的村民接受治疗,不需要手术治疗的接受手术治疗,这显然是医疗人员以赚取昧心钱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至少是人身侵权,严重者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是“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其性质更为恶劣。这怎能仅仅被轻描淡写成“违规”呢?
退一步讲,即使村民被“骗施手术”的受伤害程度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整个事件中医院欺诈意图和行为明显,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医院也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接受医疗服务的村民给予两倍于医疗收费的赔偿。而从目前情况看,医院仅退40%医疗费,这等于村民不仅伤了身同时还破了财,而医院则在经济上没有受到任何实际损失,甚至还可能因此而盈利。(直言 原题:“医院骗施手术”涉嫌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