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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4次碾压儿童到底是什么行为

发布时间:2010-09-15 08:0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当地警方事发后认为,肇事司机伍某与乐乐的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9月13日《扬子晚报》)

在如此令人痛心的悲剧面前,对肇事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且让我们抛开“宝马”所代表的富人标签,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伍某4次碾压乐乐,绝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3次碾压则很有可能是故意为之,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作出的选择——“碾伤不如碾死”。实际上,“碾伤不如碾死”已经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此前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司机故意碾死受伤者的情况,其令人发指的行为都是受这一冷血逻辑驱使。

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故意杀人”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笔者不敢苟同。无任何过节并不意味着不能故意杀人,很多歹徒行凶都是残害无辜者,残害与他无冤无仇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难道这些歹徒都不是故意杀人?要知道,伍某在事发前或许与乐乐的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但在撞倒乐乐之后,情况就已发生变化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伍某4次碾压乐乐致其死亡,其行为绝非简单的“惊慌失措”所能解释。而且令人不解的是,肇事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种行为就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然,笔者不是法官,伍某4次碾压乐乐是否出于故意,还须经过严格认定,其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认定、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无论如何,民众绝不希望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误判、轻判,从而变相鼓励更多肇事司机信奉“碾伤不如碾死”这一冷血逻辑。 晏扬(媒体工作者)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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