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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碾童倒逼交通肇事罪“加码”

发布时间:2010-09-15 08:00  来源:山东商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漫画 王成喜 绘

    7日,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玩耍时遭一辆宝马X6撞倒,该车随后三次碾轧男童致其死亡。录像显示,司机在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未报警及抢救。宝马司机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遭刑拘。男童亲属怀疑司机属故意杀人,警方称司机与男童家人没有过节,无故意杀人动机。(9月14日山东商报)

    飞车斑马线,已经在我们通往“交通重典”的过程中渐行渐远了。拘留15日、一次性扣12分(对于C本来说,相当于直接吊销驾证),以及将来可能写入《刑法》的“醉驾罪”,都意在结束斑马线上的悲剧。此语境之下,胡斌案、保时捷撞死打工女案,也逐渐走出了公众的记忆。不料近日,又有一段让普通百姓感觉“人性挫败感”十足的事件发生了——宝马车多次碾轧3岁半男童。

    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宝马车,作为一种富裕的标志、身份的象征,又一次作为行凶的凶器出现在我们面前,或许这是个偶然,但或许,偶然中又有必然;其二,4次碾轧男童,是对这个时代最为毁灭人性式的一次打击,问题不在于车主小不小心,也不在于车主是否下了车报了警,而在于“4次反复碾轧”,即不惨死不罢休。

    让人气愤的还不止于此。当地警方“因为没有过节,所以不属故意杀人”的解释,也是十分荒唐。第一次碾轧,可能不是“故事”,毕竟儿童这个目标不如成年人明显,但在第一次碾轧之后,还要再上车碾轧三次的话,则后三次很可能就是“故意杀人”了。车主其间下过车,所以不可能没看到小男孩受伤,但他并没有及时报警和救人。

    在笔者看来,这与我国“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有着巨大的关系。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在我国《刑法》第133条有如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到底,我们的“人性挫败感”,不过是因为法律的“心慈手软”造成的。对于富人来说,赔偿可以轻松达到最大化,只要不被列为“故意杀人”,坐牢也不过是个“七年以下”。应当说,法律法规方面的量刑过轻就是对富人驾车伤人的一种保护,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是导致“宝马车4次碾轧3岁男”的最主要原因。(王传涛)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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