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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成贪官避风港

发布时间:2010-09-12 07: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此次刑法修正对这个难题也作了回应:将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还就限制死缓人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规定,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在犯罪人的命保住之后,要对他的自由作出进一步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认为,这一修改很有价值,“提高了死缓犯的减刑最低年限,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仍有部分专家、常委会委员认为“偏轻”,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二十年或三十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三十年或更多。

  “草案中只有一个刑种没有动,就是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据研究,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死缓最少可减至服刑十四年或十三年,无期徒刑大体上是十三年,就差一两年,现在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二十五年,可能导致以后很多案子都会判无期。“对这三者建议统筹研究,不能名义上判得很重的刑,而实际上服刑很短”。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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