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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成贪官避风港

发布时间:2010-09-12 07: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取消,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这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中国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实质性进步。这样的一条新闻所产生的公众关注注定激烈而持久。人们普遍担心:取消13个犯罪的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此口一开,其它死刑是否也会陆续被废除?

  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是全人类最古老的刑罚。越是在野蛮的社会里,死刑的运用越普遍:从欠债到通奸,从盗窃到诽谤,都可能被判处死刑,尤其是对于杀人行为,判处死刑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死刑执行方式也极尽残酷:五马分尸、千刀万剐……力图以此来震慑下层老百姓和犯罪分子。

 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

 此后,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作为重要的震慑手段,死刑对于阻遏犯罪不可或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反对者则主张,死刑根本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犯罪的作用,也根本无法减轻受害者家属的痛苦,顶多满足其原始的“报复”心理。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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