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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贪官36处房产刺痛了谁的神经

发布时间:2010-08-30 07:30  来源:红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社》8月26日报道,山西蒲县监察局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法对该县原煤炭局局长郝鹏俊及其妻于香婷分别做出违法违纪所得处罚决定,涉及其利用职权开办煤矿的违法违纪资金、利息以及用非法收入在北京、海南、临汾等地购置的36处房产和房租收益等全部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据报道,郝鹏俊2003年到2008年期间,在北京等地购房36套,仅合同价款就多达1.7亿元。早在今年4月15日,郝鹏俊就因为涉嫌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被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1.7亿元。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成为人们关注热点的背景下,蒲县监察部门依法没收贪官郝鹏俊合同价值1.7亿元的(市值更高)36处房产,此举无论对于贪官以房谋利、以房洗钱,还是对于严格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遏制一些贪腐官员用非法所得在多个城市购买多套房屋的行为,无疑会起到警示或震慑作用。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我国京沪上广一线城市以及不少风景名胜区、沿海城市的高档商品房,有相当部分是被本地或外地的一些有官员背景的购房者买走了,这些购房款中有多少是非法收入,在没有被暴露之前只有购房者自己最清楚。而长期以来,我国在惩治贪官方面,仅仅是在刑罚层面追究,依法判刑、追缴款物,很少像此次对待郝鹏俊这样,既有刑罚追究,又有监察部门依法将已被判刑贪官用非法所得购置的房屋同时没收,上缴国库。试想,如果以这样的方式严惩贪官,既蹲牢狱,又倾家荡产,怎能不刺痛那些尚未暴露、用非法所得购置多套房屋官员们的神经?

然而,公众在赞扬监察机关对没收贪官用非法所得所购房产行动的同时,发现蒲县监察部门只是称:对郝鹏俊违法所得“依法处罚”,全部没收、追缴。但是,到底依的是哪部法律、或者相关法规中的那条那款?新闻中并没有公布,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使该新闻的社会价值大打折扣。

对此,我仔细查阅了与郝鹏俊案件相关的、已经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试图找到对已经追究依法刑事责任贪官再对不动产实施没收的政策或法律依据,但遗憾的是很难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有条款均无涉及此类行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纪、触犯刑法被判刑,最重的处分是开除党籍,同样没有没收违纪违法党员用非法所得购置物品的规定。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相应没收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款物的条款,则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监察机关。

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腐败行为已经由一开始的少数部门、岗位,开始向社会的各个角落蔓延渗透,惩治腐败已连续几年列为每年“两会”前后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而贪腐官员用非法所得在多个城市购买多套住房,也已经成为几乎公开的秘密。因此,蒲县监察机关公开没收追缴贪腐官员用非法所得购买的36套房产,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将依法没收贪官房产的法律公开,则更有利于惩治腐败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作者:李季平]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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