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开始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8月24日《中国青年报》)
类似这样的规定,其实并不少见,几乎能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看到。只是在现实生活和实际运用中,到底能否得到落实和贯彻,却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事。至少从散见于各类媒体的报道中,这些规定的有效实施并不乐观。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角,既有个别媒体的不规范操作,也有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个别行为。
因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仍是个任重道远,需外力强制推行的过程。重庆开始实施的这个条例,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倘若无法做到有法可依,那么诸如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将是无本之木。从该层面而言,重庆此举并非太超前,而是力度与广度还不够。尤其在社会转型期间,生活变化如此之快,当法律条文跟不上社会节奏时,如斯规定倒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
只是让人担心的是,完善或正在完善的这些规定,到底能否得到切实的落实,而不会是仅仅“墙化”了事,让其最终成为一纸空文。窃以为,要真正保护未成年隐私,社会大众及未成年监护人必须先养成敬畏和尊重意识,敬畏法律,尊重他人。也只有敬畏法律的严肃规定,尊重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平等主体,才可能让这项法规不会成为仅停留在嘴边的宣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当人们敬畏成文法时,才能以法律条文所规范的约束去指导或者修正其行为,从最细微的日常生活中去遵守法律规定。倘若对法律的敬畏仅停留在表面上,那么这样的规定无论怎样完善怎样翔实,仍不为人所待见,仍只是一纸没有意义的空文。怎么做到敬畏法律呢?从法理而言,就需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让人们骨子里养成法制意识,惩戒触犯者以警示他人。
要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得先尊重别人。从该条例相关规定而言,更多冲突表现在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开拆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网聊记录,更多是监护人在以“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意识指导下的行为,而要杜绝如此行为,靠惩戒显然难以实现,道理很简单:这种事几乎都发生在家庭生活中,未成年人往往并不具有举报的意识和勇气,这就需要监护人养成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识,将他们当成平等个体来对待,而不是采取“威武使之屈”的简单粗暴方式。
不过,由于未成年人没有或者说缺乏辨别能力,要让监护人彻底放手似乎也不太现实,这对他们来说显然是过于放纵和冒险。因此,净化社会环境,让不良社会风气难以侵蚀未成年人,才是大家更应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林小明 原题:敬畏它,保护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