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比起以往七个修正案,此次刑法新修可谓动作较大,减少死刑罪名、75岁以上老人犯罪从宽处罚等诸多亮点亦相当引人注目。
早在中国古代,判处以及执行死刑的数量,就已经被看作是社会安定和人际和谐的晴雨表。最为后世称道的是,唐代“贞观之治”期间,全国每年执行死刑不过数十例。
一国法律体系之中,刑法和民法数量之比,往往被视为社会关系松紧度的一个指标。而就刑法本身而言,死刑在刑罚中所占比例,则更直接地反映出社会关系的紧绷度。此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启动修法程序,减少死刑罪名,无疑体现了对原有法定社会关系的某种舒缓,实为法律进步、社会进步。
与死刑相比,长期自由刑能够较好地发挥改造与惩戒的双重功效,既给重罪负案人以长久而深刻的痛苦教训,又为其留下一条生路,使他在作案之时还能够有机会犹豫和选择,进而可能良心发现、放下屠刀。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配合死刑罪名减少的是延长数罪并罚最长期限的规定,这一强化自由刑适用度的方案,显然是必要的。
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总数达68项之多,其中久有争议的,便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挂死刑”的问题。事实上,如各类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而且其治本之策不在于刑罚严厉而在于市场健全。不仅如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挂死刑”,也给一些案件的司法引渡,造成了法律技术方面的困难。虽然中国曾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规定只要承诺不处死刑即可引渡,但一劳永逸的办法还是修改法律。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75岁以上老人犯罪从宽处罚”。矜老恤幼的古代刑事法律传统,曾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但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我国刑法尚存在不足。此次刑法修正案提出,对75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伦理,同样体现了刑罚的人本主义价值。
深而言之,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大修于1997年,分别当值“十年浩劫”和“严打运动”收尾之后,不论在政治、经济还是行政管理等方面,带有那个时代的明显烙印。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挂”有死刑罪名。
目前全世界基本的共识是对反社会、反人类的严重暴力犯罪课以死刑。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经验亦表明,由经济而政治而社会,这是逐步废除死刑的路线图。“摘除”中国刑法中关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作为刑罚彰显人本主义的重要步骤,亦不是终点,而是一种必然走向更远的过渡。■社论